全市企业考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进展高新技术产业,推动全市经济转方式、调结构进程,形成具有集聚力、竞争力的产业新优势,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展贡献奖 (一)考核范围 当年上缴本市分享的国税和地税收入 50 万元以上的企业(金融企业单独考核)。 (二)考核奖励内容和标准 1.当年上缴本市分享的国税和地税收入 1000 万元以上(服务业企业 100 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 12%以上的,按其新增部分的 4%计奖;增幅在 12%以下且不低于上年水平的,按其新增部分的 1.5%计奖。 2.当年上缴本市分享的国税和地税收入 500 万元以上(服务业企业 50 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 14%以上的,按其新增部分的 3%计奖;增幅在 14%以下且不低于上年水平的,按其新增部分的 1.5%计奖。 3.当年上缴本市分享的国税和地税收入 200 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 16%以上的,按其新增部分的 2%计奖;增幅在 16%以下且不低于上年水平的,按其新增部分的 1.5%计奖。 以上奖金,企业法人代表分享 50%。 以当年上缴本市分享的国税和地税收入总量为序,排出前 30 名企业。1—10 名授予“功勋企业”称号,并授予法人代表“优秀企业家”称号;11—30 名按当年上缴本市分享的国税和地税收入增幅高低排序,增幅前 10 名的,授予“明星企业”称号。 对总部经济、建安、房地产类企业,根据对本地税收贡献,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二、快速膨胀奖 (一)考核范围 当年销售收入和实际入库税金分别达到 5 亿元以上和 3000 万元以上,且后一项指标必须达到规定增幅的企业。 (二)考核奖励内容和标准 1.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50 亿元,且上缴本市税金 3 亿元以上,比上年增长 10%,按同比新增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 50%奖励企业。 2.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40 亿元,且上缴本市税金 2.4 亿元以上,比上年增长 14%,按同比新增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 45%奖励企业。 3.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30 亿元,且上缴本市税金 1.8 亿元以上,比上年增长 18%,按同比新增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 40%奖励企业。 4.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20 亿元,且上缴本市税金 1.2 亿元以上,比上年增长 22%,按同比新增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 35%奖励企业。 5.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10 亿元,且上缴本市税金 6000 万元以上,比上年增长 26%,按同比新增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 25%奖励企业。 6.企业年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