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修订 关于修改《关于修订 lt;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gt;等示范文本的通知》的通知(20XX)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京建发〔20XX〕70 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修订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 京建发〔20XX〕70 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修改《关于修订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区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建法〔20XX〕25 号)规定,现对《关于修订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24〕622 号,以下简称《通知》)修改如下: 一、《通知》第二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项目的销售场所公示物业服务费用测算报告摘要。 二、《通知》附件 1《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七、九、十、十九条、附件七修改为: (一)第七条:经乙方测算,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元/平方米月;:元/平方米月;元/平方米月。物业服务费用测算报告摘要详见附件七。 (二)第九条: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乙方将查验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之日起 30 日后,甲方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 (三)第十条:发生第九条情形的,自该情形出现之次日起,乙方可按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的约定,通过银行从业主一卡通中划转相应的物业服务费。但除非发生第九条约定的情形,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从该账户中划转任何款项。 (四)第十九条第一款:甲、乙双方对物业服务质量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共同委托社会机构就乙方的物业服务质量是否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服务标准进行评估;乙方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应当承担实行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附件七:物业服务费用测算报告摘要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XX 年 2 月 7 日 end 篇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十)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十)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编:。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编:;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