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经营合同 5 篇委托经营合同 篇 1 甲 方 : 邮政编码: 法定电话: 电 话 : 传 真 : 乙 方 : 邮政编码: 法定地址: 电 话 : 传 真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决定将自己所有的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长期委托乙方经营,具体委托事项约定如下: 第一条:委托经营场地——商铺情况 该商铺座落位置: 该商铺总价款(人民币) 元整
第二条:委托经营方式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涉及该商铺经营管理的一切事项全部委托给乙方处理,并同意乙方以乙方名义从事该商铺经营管理的一切活动
第三条:具体委托经营事项: 1、自行确定、调整该商铺经营范围及经营模式
2、在保证甲方既定收益的前提下,独立处理一切与该商铺经营有关内外事务
第四条:委托经营期限: 1、本合同约定该商铺委托经营期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开始计算至 年 月 日止
2、双方约定:在 年 月 日以前,该商铺处于筹备阶段,在此期间甲方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本合同的生效时间: 本合同在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在该商铺委托经营期间定期向乙方收取该商铺经营回报收益
具体如下: 1)经营回报收益以货币(人民币)方式收取; 每季度该商铺回报收益=总价款(甲方为购买该商铺向 支付的房价款)× 计人民币 元(含税)房价款如有调整,则以交付该商铺时确定的房价款为依据计算每季度该商铺经营回报收益; 2)甲方自本合同约定委托经营期限开始日起每季度末 10 日内向乙方收取该商铺当季度经营回报收益,首期商铺经营回报收益的收取时间为 至 ,以后各期以此类推; 3)该商铺经营回报收益由甲方凭 税务局认可的房屋出租发票、本合同书、该商铺的购房合同以及本人(该商铺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到乙方财务部领取
若因甲方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领取该商铺经营回报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