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贪官能“悬崖勒马”“主动交代”
“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对拒不纠正或者本规定发布后违反本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 这是前不久中纪委下发的《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明文要求,要求党员干部认真对照检查,凡有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并坚决立即纠正
“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
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违纪
” 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党员干部来说,这既是中纪委发出的“最后通牒”,也是一个反思、反省、自查、自纠的“难得机遇”
“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政策
可是,有多少犯错误的官员能够“悬崖勒马”、“主动交代”呢
记得 2005 年,国家有关部门清理“官煤勾结”时,给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企负责人“主动撤资”的机会,当时,有 4000 多人撤资数亿元
2006 年,治理商业贿赂问题时,有关部门也给出了“限期主动说清商业贿赂问题”的时间,不少受贿的党员干部向主管部门坦白问题,争取宽大处理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受贿官员都能够“不打自招”,“主动交代问题”
在清理官员入股煤矿时,有的“官煤勾结”者抱有侥幸心理,他们没有在宝贵的“宽限期”主动说明、纠正问题,而是想方设法“明撤暗持”,忙着销毁证据
受贿官员“主动交代问题”,固然源于贪腐官员的“良心发现”,更重要是反腐败力度增强的“形势所迫”
可是,即便在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的“高压”形势下,依然有很多贪官“不见棺材不落泪”
不少贪腐官员都是被“双规”或被检察院传讯后,才不得不坦白受贿罪行,期望通过退缴赃款、检举他人,争取从轻判处
受贿官员之所以心存侥幸,是因为,一方面,官员违法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