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防止重复抵押,保璋低押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抄送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所在地与抵押人原登记注册机关所在地一致的,由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登记
第三条企业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下列动产抵押的,应当在抵押合同签字盖章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一)企业的设备;(二)企业的原辅材料;(三)企业的产品或者商品;(四)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企业动产抵押后,该动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其余额部分可以再次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第四条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三)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五)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第1页共4页(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住所;(二)申请抵押物登记的原因;(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规格、号码、出厂日期、使用年限、价值、存放地等;(四)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五)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七)抵押担保的范围;(八)登记机关;(九)申请人;(十)申请日期
第六条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事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