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律知识专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