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租赁合同汇编五篇财产租赁合同 篇 1 订立本合同各方: 出租房: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宣城六和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财产生产经营,达成以下共识,特订立本财产租赁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财产租赁 1
1 甲方出租的财产为位于郎溪县水鸣经济工业园区的饲料加工厂内的全部财产或其使用权,包括厂区内全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租赁财产的名称、数量、用途、质量等相见本合同附件“租赁财产清册”
2 租赁期限为 3 年(即 20xx 年 1 月 21 日起 20xx 年 1 月20 日止)
租赁期满一年,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延长
第二条 租金及其支付 2
1 三年租金共计 240 万元,即年租金为 80 万元/年(含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2 第一年的租金自起租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以后每年的年租金分两次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
支付时间为每年的 1 月份和 7 月份各支付 50%
3 甲方在收取乙方实际缴纳的租金后,10 个工作日内根据乙方实际缴付的租金额,向乙方开具发票
第三条 财产的交接及维护 3
1 租赁期间租赁财产的维修与保养:租赁财产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因使用租赁财产而发生的电费、燃料费、管理费均由乙方承担
2 租赁期满后,依合同附件“租赁财产清册”所载明的财产,剔除乙方投资的财产,乙方向甲方交还,自然磨损和自然力对租赁财产的外观、质量等影响,均不构成甲方拒绝接收租赁财产的缘由
由于设备、设施原有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负责赔偿
能正常运行视为无质量问题
返还时保证能正常运行
3 乙方可负责更换和扩建不能使用和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设施
第四条 转让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