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物业管理条例汇报人:xxx【工作总结】 为了法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了内蒙古物业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内蒙古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引导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进展。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物业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治理,制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九条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二年的,可以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规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