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措施第四条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
第五条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
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设兼职妇女保健人员;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厂矿,在职工医院的妇产科或妇幼保健站中应有专人负责女职工保健工作
第三章保健措施第七条月经期保健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
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
4.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第八条婚前保健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
第九条孕前保健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