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3 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或实际履行地法院所在地管辖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适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规定
加工承揽合同注意的问题 1、质量条款必须明确具体
加工承揽业务切忌质量约定不清或口头约定质量,一旦发生纠纷,后患无穷
质量条款要约定明确认真
如关于成品的厚度,要约定以成品哪个点的测量为准,是测量某一个点还是测量几个点;是取平均值还是取上下限值;厚度的标准误差率是多少;质量验收时期及次品处理等等
均要在合同里约定明确具体到位,不要遗漏任何细节
假如质量是以样品为准,除了双方封存样品外,还应有样品质量描述的书面材料
以免样品灭失或自然毁损或对样品内部质量有异议而发生纠纷
2、原材料提供及风险负担
原材料可以由定作方或承揽方提供
不管哪方提供,均要约定对原材料的质量要求
特别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情况下,承揽方更要注意对原材料的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方因保管不善而造成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及完成的成果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应该负损害赔偿责任
为此,承揽方应该提高保管材料的风险意识
3、关于留置权的变通
承揽合同可产生法定的留置权
为此,作为定作方在订立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因自己因资金周转不灵而引发承揽方行使留置权带来的连锁风险
为此建议定作方在资金周转困难时期,除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延长外,还可以另行约定承揽方不得行使对加工后的成品或己方提供的原材料行使留置权
因为合同法有规定,当双方另有约定承揽方不行使留置权时,从其约定
4、交货方式 加工后的成品,一般有两种交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