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言诉北京天运纵横文化传播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案 (2024)海民初字第7692 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海民初字第 7692 号 原告 方言,男,汉族,1959 年 8 月 24 日出生,艺人,住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北里甲 1 号 48 楼 4 门 101 号。 委托代理人 黄岩,北京市恩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北京天运纵横文化传播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 31 号院华澳中心 2 号楼 26B。 法定代表人 王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陈余国,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 190 号粤海凯旋大厦 1211 房。 法定代表人 李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陈余国,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言诉被告北京天运纵横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简称天运纵横公司)、被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俏佳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言的委托代理人黄岩,被告天运纵横公司与被告俏佳人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余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言诉称,2024 年 2 月 8 日,为合作拍摄 20 集电视剧《步步紧逼》,俏佳人公司(甲方)与天运纵横公司(乙方)签订了《合作拍摄电视剧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三条第一款约定:双方共同组建剧组,设立独立的共管账号,由双方所派人员共同监管;第四条第一款约定:乙方具体负责该剧的全部拍摄及后期制作工作;第四条第二款约定: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剧组的名义对外签订聘用合约。2024 年 3 月 4 日,我与《步步紧逼》摄制组签订了一份《职员合同书》,合同约定:双方为劳务法律关系,我受聘于《步步紧逼》剧组担任美术工作,劳务酬劳按每集 2500 元标准,总计 50000 元,分三次结算,开机付 30%,中期付30%,停机付 40%。合同签订后,我按合同约定和摄制组的要求,全面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2024 年 5 月 20 日该剧停机,而二被告除分两次给付总计30000 元劳务费以外,尚欠劳务费 20000 元,以无钱为由拒绝给付。2024 年初,我得知天运纵横公司与南京电视台签订了《电视节目交易合同》,遂向该公司提出还清劳务费的请求,而该公司却推脱搪塞,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我认为,《步步紧逼》摄制组系天运纵横公司与俏佳人公司发起设立,其所欠劳务费应由两家公司共同承担连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