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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不能认工伤?最高院:错!包工头也是劳动者-应该认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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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不能认工伤?最高院:错!包工头也是劳动者,应该认工伤! “我们也没和什么公司签什么合同,就是看到招人就来了。 这是现在大部分建筑施工场地上的劳务工人所经历的常态,他们通常大部分都不会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发生“工伤事故”的时,往往找不到赔偿的主体。 同时有时候工人可能是和个人签订的合同,但是受伤后,想找公司补偿,却不知道怎么处理。 再加上对一系列的“工伤相关的法律知识”不够了解,很多人最终都是被忽悠着吃了哑巴亏还不自知。 所以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先上案例。 小朱 20XX 年 3 月和某公司签订了《工程标准实施合同》,同年8 月 7 日,小朱又与小梁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两份合同所指向的建筑工程为同一工程,即小朱商住楼,小梁为实际施工人。 20XX 年 6 月 9 日,小梁在施工场地旁边的出租屋内等待住建局的工作人员前来检查施工情况时猝死。 7 月 25 日,彩丽以公司为用人单位向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请求进行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作出视同工亡认定决定书,认定小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据此认定小梁死亡属视同因工死亡。 对此结果,公司表示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后人社局作出的《视同工亡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违法为由,予以撤销。 于是小梁妻子彩丽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审查的是该《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关于实行承包经营工伤责任的认定问题,小梁与公司之间未签订任何相关合同或协议,没有证据证明公司与小梁之间存在分包、管理与聘用的事实。小梁作为实际施工人、“包工头”,在出租屋内死亡,应与其他受聘用劳动者在工伤认定中区分开来。 人社局认为小梁不应认定其视同因工死亡的理据充分。因此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于是判决驳回彩丽的诉讼请求。 且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彩丽于是再次上诉 本院经再审查明,具体而言,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公司应否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公司应否承担小梁的工伤保险责任。 (一)公司应否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本案中,《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案涉工程项目报建资料、施工许可证和现场照片均能证明小朱商住楼的承建单位为建安公司;以施工人员为被保险人的建筑工程人身意外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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