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北京市华 x 计量新技术开发公司与上海良 x 智能终端股份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XXXXXX 公司(本合同模板为 Word 格式,可根据您的需要调整内容及格式,欢迎下载。) 原告北京宇 x 科技进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宇 x 公司)、北京市华 x 计量新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 x 公司)诉被告上海良 x 智能终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良 x 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宇 x 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 x 忠、北京华 x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钟民、北京宇 x 公司和北京华 x 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侯 x 智,被告上海良 x 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 x、胡 x 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宇 x 公司和北京华 x 公司起诉称:2024 年 7 月 28日,二原告与被告上海良 x 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生产经营合同》,由被告上海良 x 公司生产机芯,原告北京宇 x 公司生产外壳,原告北京华 x 公司配合和协助原告北京宇 x 公司开发市场,销售产品。2024 年 10 月,二原告向被告上海良 x 公司提供了外壳的尺寸、图纸和样品。2024 年 12 月 26 日,二原告与被告上海良 x 公司一致确定了外壳外型和结构,并批量生产,以确保在 2024 年 3 月完成鉴定后上市。虽经二原告多次督促,被告上海良 x 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丧失了市场。二原告认为被告上海良 x 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以其行为单方解除了合同,给二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向二原告支付违约金 105 万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上海良 x 公司答辩称:涉案合同是技术合作开发合同,该合同没有约定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等内容。被告上海良 x 公司积极履行了该合同关于技术开发的义务,没有单方解除合同,更没有构成实质性违约。导致该合同合作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甚至失败的原因是二原告的涉案行为造成的。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北京宇 x 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联合开发生产经营合同》;2、2024 年 12 月 26 日的会议纪要;3、2024 年 2 月 19 日的会议纪要;4、2024 年 3 月 16 日的函;5、2024 年 4 月 6 日的函;6、202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