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各区应急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各市属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85号)要求,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各区、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20XX 年 11 月 13 日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贯彻落实《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85 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进展的实施方案》(京发〔20XX〕24 号)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安全总监是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监督责任,不替代主要负责人、其他业务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
安全总监原则上应专职,市管一级国有企业安全总监可由总经理助理级领导人员兼任
第三条 本市符合下列条件或情形之一的具有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一)从业人员总数超过 300 人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从业人员总数超过 100 人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等行业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