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请假制度一、探亲假,卫生院请假制度。请假条件:工作满一年后从第二年起,已婚职工与配偶或未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团聚的,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其假期规定如下:1、探望配偶,假期 30 天(不含路程)。2、未婚职工探父母,假期 20 天(不含路程)。3、已婚职工探父母,假期 20 天(不含路程)。上述假期只能享受一方(军队配偶除外),有下列情况者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1)、职工当年结婚、离婚、丧偶的;2)、见实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期满转正为正式职工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半年起享受探亲待遇;3)、当年六个月(累计)以上长期病假者;4)、产假和哺乳假期间与家属团聚一个月的;5)、女职工请哺乳假者(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其探亲假时间工资可以照发,路费按规定报销)。6)、外来人员;7)、配偶或父母不论用什么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团聚过的。二、婚假,假期 3 天(不含路程)。符合晚婚规定的加 12 天。婚假和未婚职工探父母的当年只能享受一种,晚婚假可以另加。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三、丧假,假期 3 天(不含路程)。四、产假:1、正常分娩假期 90 天, 难产或多产的'加 15 天,(包括产前按排 15 天以内的产前假)。2、符合晚育条件的男方享受 5~7 天的护理假。3、哺乳假: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在领取独生子女证后,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方可请哺乳假,哺乳假原则上不执行。五、放射(疗)假,每年给假一次,假期 30 天。六、年休假:1、休假对象:凡本院职工(正式在编),只要符合文件规定休假条件的均能享受休假。退休返聘人员和借用期满一年以上借用人员也参照执行。2、假期标准:参加工作满 5 年不满 10 年,休假 7 天(其中后半年参加工作者3.5 天)参加工作满 10 年至 20 年者,休假 10 天;参加工作满 21年至 30 年者,休假 15 天;参加工作 31 年以上休假 20 天。3、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或下年度不享受年休假:1)、当年病假、疗养假累计超过 45 天的;2)、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 20 天的;3)、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 45 天的;4)、当年产假 90 天的。4、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如当年已享受探亲假或六年一次探望父母假期的,其年休假时间减半。5、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事假天数累计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