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办法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南京广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和监督,理顺产权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集团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集团公司的行业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资产管理办法所管理的资产,是指集团公司依法拥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主要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条投资部代表集团公司行使资产所有者职能,在授权范围内对资产行使投资权、监督管理权和收益权。第四条集团公司可授权下属单位依法行使集团公司资产的运营职能,企业法人对该企业的集团公司资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五条集团公司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方式侵占或损害。第六条集团公司资产实行投资、收益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第二节 集团公司资产的界定、评估和备案登记第七条集团公司资产的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谁收益”的原则。第八条资产的评估,遵循真实、客观、公平、科学的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资产评估应由投资部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第九条集团公司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 资产拍卖或转让; (二) 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 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 企业清算; (五) 资产抵押及担保; (六) 企业固定资产等项目的租赁; (七)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十条集团资产产权备案登记分为占有产权备案登记、变动产权备案登记和注销产权备案登记。产权备案登记由投资部组织实施。第十一条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进行资产产权备案登记:(一) 集团公司独资、控股企业;(二) 其他形式占有、使用集团公司资产的企业。第十二条投资部核发的集团公司资产产权备案登记表是企业占用集团公司资产的书面证明。第十三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 30 日内,应当向集团公司投资部进行占有产权备案登记。第十四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变动产权备案登记:(一) 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 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三) 企业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四) 企业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