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金融单位:现将《杨凌示范区企业诚信等级综合评定办法(修订本)》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杨凌示范区企业诚信等级综合评定办法(修订本)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按照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保护品牌、创立名牌、建立诚信杨凌”的行动精神,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企业诚信状况,推进示范区企业诚信建设,促进企业健康成长,推动示范区经济发展,根据各企业诚信监管单位的行业管理制度及《杨凌示范区企业诚信建设暂行办法》,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诚信综合等级评定,以企业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情况和其在工商、地税、国税、劳动、质监、药监、安监、规划、建设、环保、银行、国土、统计等部门的监管记录为主要依据,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各自独立评估确定企业的行业诚信等级基础上,经上述部门联合评估确定。第三条 国家相关法律调整后,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能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亦同时作相应调整。第四条 企业诚信综合等级评定方式:每年集中评定一次,评定时间为每年 3 月份。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每月按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向示范区经贸发展局提供其对企业的行业诚信监管纪录。第五条 企业诚信综合等级的评定,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示范区内所有入区企业。第二章 评定指标第七条 企业诚信综合等级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信守合同、保护劳动者权益、杜绝假冒伪劣行为、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情况。第一部分 依法经营企业依法经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主要监管部门有:杨凌示范区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药监局、环保局、国土局、财政局、金融办(担保公司)、统计局等部门。企业是否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是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判定企业是否依法经营的标准:一、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