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设施维护管理,保障港口设施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港口设施服务功能,有效使用岸线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港口设施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栈桥、仓库、堆场、港池、进港航道、系船浮筒、港口铁路、机械轨道、液体散货储罐等
第三条港口设施维护是指为使港口设施满足耐久性要求而在结构使用寿命期间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必要的检测、防护和维修等
第四条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应贯彻"安全至上、预防为主和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抓好“管、用、养、护”的每个环节,保持港口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提高在役港口设施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
第五条港口设施维护主体是投资者或港口经营人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港口设施维护工作应提倡科技进步、节能减排,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的开发与应用
第八条港口经营人应将港口装卸营业收入的1〜5%用于港口设施的维护
公共进港航道、锚地、防波堤等港口公用设施维护费用由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筹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九条各级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合理确定其工作职责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政策制定,并监督实施;(二)信息汇总与分析;(三)检测评估单位的管理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港口设施的维护管理,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规章制度、政策制定,并监督实施;(二)信息汇总、分析和报送;(三)检测评估单位执业情况管理;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港口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