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及时发现、消除设备(系统)存在的缺陷,保证机组安全、经济、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制修订依据的支持性文件:(一)《国家电投内蒙古能源公司电力板块设备缺陷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设备缺陷管理
第四条专用术语及定义(一)本办法所称设备缺陷指投入使用中的运行或备用设备、建筑设施发生异常,虽能使用,但存在影响安全、经济运行或文明生产的异常状态;(二)设备缺陷按其对机组安全、经济、文明生产的影响程度可分为危急、重大和一般设备缺陷三种,分别对应I类缺陷、II类缺陷和III类缺陷
建构设施发生的一般缺陷对应IV类缺陷;文明生产缺陷对应V类缺陷
LI类缺陷:也称危急缺陷,严重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应立即停止机组运行或导致主要辅机跳闸、降低机组出力,或造成主要辅机不备用的缺陷;2∙II类缺陷:也称严重缺陷,可导致一般辅机跳闸但不连带机组降出力,或严重影响机组经济性和文明生产,或造成一般辅机不备用的缺陷;3∙III类缺陷:也称一般缺陷,系指设备在运行中发生的异常情况和影响安全、经济、文明生产的各种问题,在机组运行中或低谷状况下即可消除的缺陷;4∙IV类缺陷:也称一般缺陷,系指运行设备的异常状态及备用设备的异常现象,可能影响机组安全、经济、文明生产的各种问题
以及厂房照明系统灯具或线路故障、楼梯走台损坏或不完整等,对机组设备运行不直接构成危害的缺陷;5∙V累缺陷:指文明生产类缺陷,系指生产设施和建构筑物门窗损坏、屋顶漏水、墙壁和地面损坏,电缆及设备管线不规范,设备卫生污染,设备跑冒滴漏,检修现3分不规狗文档厂房及厂区卫生不合格等涉及文明生产及标准僧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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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重复缺陷:是指同一台设备或设施的同一部位在一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的缺陷;7
及时消除的缺陷:在规定的消缺时间内消除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