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油脂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1 目的 本规范为食用油脂工厂在制造、包装及贮存等过程中有关人员,建筑、设施、设备之设置及卫生、制程、及品质等管理均符合良好条件之专业指引,并藉适当运用危害分析重点管制(HACCP)系统之原则,以防范在不卫生条件、或可能引起污染或品质劣化之环境下作业,并减少作业错误发生及建立健全的品保体系,以确保食用油脂之安全卫生及稳定产品品质。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从事产制供人类消费,并经适当包装之食用油脂制造工厂。3 专门用词定义3.1 食品:指供人饮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3.1.1 萃取液:油脂经溶剂萃取后之油脂与溶剂混合液。3.1.2 粗油:萃取液经真空蒸馏回收溶剂后剩余之油脂或经压榨提取或熬制之油脂,即粗制油脂。3.1.3 精油:粗油精制成之精制油脂。3.1.4 食用精制猪脂:食用猪脂(由健康无病猪只屠体之新鲜、清洁脂肪组织熬制而成者)经脱酸,脱色及脱臭后之制品。3.1.5 调制猪脂:以经脱酸、脱色及脱臭后之食用精制猪脂为主原料,与其它食用精制油脂调制后之制品。3.1.6 牛羊脂:经有关单位认可之健康无病之牛羊只屠体所采取其新鲜,清洁之脂肪组织及带骨或肌肉之脂肪部分熬制而成之油脂制品。3.1.7 人造奶油:食用油脂中经添加乳化剂、着色剂、香料、保存剂与水等后予以乳化、急冷、捏合等处理,或不予以急冷,捏合等处理,使赋予可塑性之食用油脂制品。3.1.8 烤酥油:精制食用动物油脂(包括水产动物油),食用植物油脂,食用精制加工油脂等及其混合油脂,捏和或添加乳化剂,具加工特性之食用油脂制品。3.2 原材料:指原料及包装材料。3.2.1 原料:指成品可食部分之构成材料,包括主原料、配料及食品添加物。3.2.1.1 主原料:指构成成品之主要材料。3.2.1.2 配料:指主原料和食品添加物以外之构成成品的次要材料。3.2.1.3 食品添加物:指食品在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等过程中,用以着色、调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质、促进发酵、增加稠度(甚至凝固)、增加营养、防止氧化或其它用途而添加或接触于食品之物质。3.2.2 包装材料:包括内包装及外包装材料。3.2.2.1 内包装材料:指与食品直接接触之食品容器如瓶、罐、盒、袋等,及直接包裹或覆盖食品之包装材料,如箔、膜、纸、蜡纸等,其材质应符合卫生法令规定。3.2.2.2 外包装材料:指未与食品直接接触之包装材料,包括卷标、纸箱、捆包材料等。3.3 产品:包括半成品、最终半成品及成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