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有何弊端 1、违反民法公平正义的法理 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允许自由流转的,这不仅导致土地所有者之间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截然不同,也直接导致使用者主体之间的不平等
2、不利于农村居民利益最大化的实现 现行法律有关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特定性的规定,直接影响到农村居民身份的转换,不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
根据现有政策,只有农村居民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那么,他们如不想放弃现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就必须永远囿在农村,保持农民的身份
一旦他们本身“农转非”成了“城里人”,就将无法再保留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的权利,房随地走,自然其上的房子也将不属于他们
所以,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上的特定,限制了人口的流动,不利于城乡差别的缩小
严格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不利于农民生活
不允许农村居民出售房产、地产,无异于宣告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其实是一份“死产”,难以缓解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对农民的脱贫非常不利
也将不利于城镇居民到农村创业、居住,客观上也减少了农村本身进展的活力
3、不符合客观实际 随着农村经济的进展以及城镇化的进程,现实中存在大量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
主要有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包括出租、转让、抵押
这几种流转行为的受让主体未有限制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而且身份也突破了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限定
未有土地主管部门宏观调控引导的民间行为,必定导致土地资源的严重失衡
农村房屋买卖的根本问题在于如何处理农村房屋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关系
现行法律实行严格限定的做法,虽然其初衷在于保护农村和农民利益,但实际上回避了问题
在工业化与城市化日益深化的今日,许多农民都已经与传统意义上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有根本上的区别
众多农民加入了城镇居民的行列,其在农村的房屋如何处理
假如是只能转让给村集体内部的成员,其价格是可想而知的,此其一
其二众多农民需要摆脱贫困,需要创业资金,而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