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法律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秩序,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确保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经济可持续进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开、公平的原则.第四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依法批准使用或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三)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有土地权属证书;(四)界址清楚,没有权属争议。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先经依法召开的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第六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流转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流转条件的,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登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必须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第七条农村集体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住宅建设.第八条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城市和镇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第九条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前不得收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已出让、出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为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根据批准的用途及其他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四)出让、出租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可以收回土地的情形。因前款第(一)项原因收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与使用权人协商确定补偿数额.协商不成的,按房地产估价结果给予补偿。第十条建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