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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昌办事处办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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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昌办事处办事制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规定(一)审批依据1.国务院 1999 年第 262 号令即《住房公积金条例》。2.省建设厅 2004 年 31 号文《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的通知》。(二)缴交比例《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5%。(按工资表应发栏的工资总额计算,调整缴交基数时,需提供上年度工资表或调资后的工资表)。驻韶中省单位、企业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按 5-20%的比例选择执行。设定 2007 年住房公积金职工(单位)月缴交额上限为3333 元。财政供给单位按财政部门通知才能调整缴交比例。(三)调整缴存比例和基数时间各缴交单位每年可在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调整一次缴交比例和缴交基数,超过规定时间将不受理。(四)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韶关市的有关规定,现就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情况解释如下: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3.租房自住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25%以上的;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6.出境定居;7.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9.下岗、失业人员;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依照上述 1-3 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 4-10 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二、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时间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领到房产证后壹年内提出申请。退款金额不超过购房款。2.偿还购房贷款还本息的,在壹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4.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二)提取程序1.符合上述规定的职工到各自单位经办人处领取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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