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文件青湾企发〔2009〕11 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土地补偿资金支付使用监管意见》的通知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企业:《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土地补偿资金支付使用监管意见》已经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第八次联席会议研究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土地补偿资金支付使用监管意见第一部分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搬迁企业搬迁土地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老城区搬迁企业搬迁补偿资金拨付、支取,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8〕44 号)、《关于推进“环湾保护、拥湾发展”若干土地扶持政策的意见》(青政发〔2008〕40号)、《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关于推进老 城 区 企 业 搬 迁 改 造 工 作 意 见 〉 实 施 细 则 》 ( 青 湾 企 发〔2008〕8 号)和《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资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青湾企发〔2009〕6 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文件的规定,列入搬迁计划的重点组团外单体实施搬迁的企业
企业是搬迁土地补偿资金使用的申请主体
第三条 企业搬迁土地补偿资金是指用于企业搬迁的前期启动资金和按照搬迁政策土地拍卖后交于企业专门用于第四条规定之用途的资金,但不包含因企业进入市政府指定集聚区和功能区,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助资金
第四条 资金分为职工安置资金和其他资金,资金专门用于以下用途: 1、解决职工欠薪、欠职工集资款、欠缴社会保险费及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2、解决欠职工其他费用; 3、土地、房产、固定设备的解押解封; 4、购置土地、设备和厂房建设; 5、经市搬迁办确认的其他用途
资金应优先用于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