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核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年限,与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金
一、工龄计算的一般原则(一)凡无任何理由和原因离职的,离职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算起
(二)经组织调动工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其调动前后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职工仍留在企业工作的,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工作时间,均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连续工龄计算
(五)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 6 个月以内者,应计算为连续工龄;超过 6 个月病愈后工作的,除超过 6 个月的时间不应计算工龄外,其前后的工作时间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六)转入企业专门从事革命工作者的工作年限及革命军人的军龄,均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七)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其转正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与转正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八)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均不计算工龄
其连续工龄应从恢复政治权利之日计算
(九)全民和县以上集体单位原固定职工,在未实行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视为企业与职工个人缴费年限
(十)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实行统帐结合前在特殊岗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折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但折算后增加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5年
改革后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年限,不再折算工龄
(十一)复员退休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后,其军龄及下乡期间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免于补缴养老保险费
(十二)临时性质的工作人员(如临时工)被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按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年限,应按照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