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管理制度第一节一般规定1、公司所属各矿必须按晋安监煤字【2003】3 号文件的要求,在每年 7—9 月份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 1 次鉴定工作,填写《山西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书》,一式 4 份报公司通风部门审核报批。2、凡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3m3/t 或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5m3/min 的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 3m3/min 的掘进工作面所圈定区域及其以下水平域为高瓦斯区,高瓦斯区的采掘面必须制定专项瓦斯管理措施。3、采掘面在采掘前,必须对采掘面的瓦斯涌出量进行认真预测,因地制宜地选择合理的通风方式、配备风量、采区相应的治理瓦斯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4、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 20m3/min,进回风巷净断面 8 以上,经抽采瓦斯(抽采率 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仍存在瓦斯超限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但该巷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2.0%,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的其它规定。5、专用排瓦斯巷的瓦斯风流必须进入采区专用回风巷,并保证混合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 0.8%。没有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在采区回风巷中距专用排瓦斯巷口下风侧 15m 处设置瓦斯传感器,当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超过 0.8%时,能够立即切断其回风流中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6、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 0.8%或二氧化碳超过 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0.8%,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 2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 1.0%,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 2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 1.2%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7、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浓度应按采煤工作面风流瓦斯浓度的要求进行管理。8、矿井必须从采掘设计和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9、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矿井必须制定停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10、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汇报。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 3.0%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