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管理制度第一节一般规定1、公司所属各矿必须按晋安监煤字【2003】3 号文件的要求,在每年 7—9 月份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 1 次鉴定工作,填写《山西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书》,一式 4 份报公司通风部门审核报批
2、凡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3m3/t 或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5m3/min 的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 3m3/min 的掘进工作面所圈定区域及其以下水平域为高瓦斯区,高瓦斯区的采掘面必须制定专项瓦斯管理措施
3、采掘面在采掘前,必须对采掘面的瓦斯涌出量进行认真预测,因地制宜地选择合理的通风方式、配备风量、采区相应的治理瓦斯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4、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 20m3/min,进回风巷净断面 8 以上,经抽采瓦斯(抽采率 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仍存在瓦斯超限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但该巷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2
0%,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的其它规定
5、专用排瓦斯巷的瓦斯风流必须进入采区专用回风巷,并保证混合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 0
没有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在采区回风巷中距专用排瓦斯巷口下风侧 15m 处设置瓦斯传感器,当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超过 0
8%时,能够立即切断其回风流中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6、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 0
8%或二氧化碳超过 1
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0
8%,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 2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 1
0%,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 2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 1
2%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