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城乡整体卫生水平,保障公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领导,全民参加,旨在强化公共卫生意识,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公民健康水平,除害防病的群众性社会活动。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民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方针。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五条 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应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职 责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的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实行科学管理,逐步实现爱国卫生工作的常常化、制度化、法律规范化。第七条 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承担。铁路、民航等大型企业和部队设立的爱卫会组织,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接受当地爱卫会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第八条 各级爱卫会的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二)统一规划和部署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三)指导、监督、检查、评价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四)动员和组织全社会成员参加除害防病的社会卫生活动;(五)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第九条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在爱卫会的协调下,根据工作分工履行职责。第三章 管 理第十条 爱国卫生工作根据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制度,其目标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的目标管理内容。第十一条 在城市应当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创建卫生城市。在农村以改水、改厕、健康教育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整治,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促进文明村镇建设。第十二条 每年四月份为全省爱国卫生月。城市各单位实行门前绿化、卫生、秩序三包制度和周末卫生日制度。第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在当地爱卫会的统一指导下,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根据有关卫生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爱卫会规定的卫生标准,搞好室内外卫生、专业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