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域首席技师任用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养和社会地位,调动广阔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进展服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发〔〕6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发〔〕28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首席技师(以下简称“市首席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全市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市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市国民经济进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市首席技师每聘期选拔 20 人左右,管理期限为 3 年
管理期满后,通过符合复核认定条件的,继续享受市首席技师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可重新参加推举选拔
第五条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商务、国资、总工会等部门、单位组成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市首席技师选拔范围为全市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
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列入选拔范围
第七条市首席技师的选拔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 (二)个人职业技能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
近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