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卫生服务考评办法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有效开展,根据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卫基妇[]11 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㈠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考核
各镇(街道)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市级考核,辖区内村卫生室由各镇(街道)卫生院考核
㈡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
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考核过程要坚持实事求是,考核结果要客观反映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落实的真实情况
㈢坚持科学法律规范,准确合理
采纳定量和定性、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机构考核与服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㈣坚持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相挂钩
根据经费预算安排,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情况,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金额
㈤坚持奖惩结合,持续改进
通过考核,对成绩优秀的卫生机构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成绩较差的医疗卫生机构责令整改,并适当核减补助经费
二、考核依据 根据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法律规范(年版),各级政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政策文件以及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法律规范、绩效考核和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
同时,各机构要进一步细化、量化考核指标,作为本地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的依据
三、考核对象 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以及其他参加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相关机构
四、考核内容 ㈠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包括组织领导、宣传动员、人员培训、督导评估等
㈡项目资金管理情况
主要是资金的合理使用情况
㈢项目服务数量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