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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城区集市建设监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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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城区集市建设监管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集贸市场的建设管理,促进集贸市场健康有序进展,依据《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进一步加强城区集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与目标 集贸市场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设集贸市场必须符合集贸市场建设规划要求,实行属地建设管理,根据节约用地、方便群众生活、尊重民族风俗、维护环境秩序、繁荣经济进展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依法建设,充分考虑广阔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和摊点业户的经营利益,便于占道市场的清理、疏导和市场整合,有利于道路环境秩序的改善,促进个体经营繁荣,推动经济社会和谐进展。 二、规划建设与管理 (一)制定集贸市场进展规划。各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规划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规划市场整合范围和建设规模,列入重点工作,全力加快市场规划方案的实施。 (二)建设集贸市场。由各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鼓舞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集贸市场,集贸市场的建设必须经过审查批准,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影响道路交通,对原有占道市场,由属地管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规划进行建设,实施整体迁移。 (三)集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加强日常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确保集贸市场管理法律规范有序,健康进展。 (四)现有占道市场的管理。各管理责任部门、单位进一步加强法律规范化管理和控制,划定经营区域,实行定点定位经营,制止乱设乱摆行为,禁止乱搭乱建,清理外溢占道影响交通秩序。属地管理镇、街道、开发区组织尽快筹建新市场,新市场建成后,各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各有关职能执法管理部门全力配合,整合清理摊点入市经营,对拒不入市经营的依法处理。 三、市场开办与经营交易 (一)开办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集贸市场建设规划的要求; 2、具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场所、设施和相应的资金; 3、拟上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 4、其他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负责集贸市场设施的建设和维修,建立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制度,承担集贸市场的日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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