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浦民一(民)初字第 6501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浦民一(民)初字第6501 号 原告胡 xx,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胡 xx(系原告的姐姐),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胡 x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胡 xx 诉被告胡 xx 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忠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胡 xx 及其委托代理人胡 xx、被告胡xx 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 xx 诉称,2024 年 1 月 23 日,原告由北京抵沪探望因生病住院的母亲案外人包 xx(包 xx 为被告祖母),并于当日下午接包 xx 出院,一同回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四村 28 号 207 室,原告在沪探亲期间一直与被告同宿于此
2024 年 1 月 25 日下午,在上述房屋内,原告就被告长期晚上上网影响被告祖母休息一事找被告谈话,在谈话期间原告与被告发生争吵,被告报警,并称原告击打被告左耳后部致其听力受损
2024 年 2 月 4 日上午,崂山三村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在居委会办公室主持了原告和被告的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被告给出的与伤情结果有关的直接证据只有一张验伤单和一张 CT 取片单,原告认为被告对受伤的陈述及出具的相关证据不能有效地证明是原告的过错所致,但为了尽快解决纠纷,原告表示可以先行垫付医疗检查费用,并声明只对认定为原告过错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后被告要求在东方医院进行双耳一般检查和听力检查,检查结果为;左耳正常;
2024 年 2 月 4 日下午,原告在梅园街道司法调解室依约给付被告人民币 1,000 元医疗检查垫付款,但被告自始至终未曾向原告提供检查报告,也拒绝与原告就费用进行结算
原告认为,被告在收受原告垫付款的情况下,却不提供相关证据,且不作清算,已涉嫌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