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终止强制执行申请书 新版终止强制执行申请书 1 申请人:xxx 男 汉族 1952年 11 月生。农民。现住北林区 xx 村。 申请人认为北林区人民法院(XX)绥北城民初字 774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属于错判。但此为再审解决的问题。申请人(xxx)就本案所谓权利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终止执行意见: 一、上诉期间达成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在程序与实体上表明原告(xxx)失去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申请人(xxx)不服北林区人民法院(XX)绥北城民初字 774 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因双方达成协议,其协议内容为“原告与被告建筑合同纠纷一案,现经原告人 xxx 与被告 xxx协商,上诉人撤诉,原告人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 774号民事判书。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共同遵照履行要不回来,xxx 可继续上诉。”该协议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上诉人xxx 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XX)绥中法民一终第 263 号民事裁定书。 1、双方达成的协议真实有效。该协议产生不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其产生的时间、地点的特别性,决定其真实、合法、有效。业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 该协议产生的时间是上诉期间,其地点是在中级人民法院。并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合法有效。民诉意见 190 条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应撤诉。”反过来讲,准予撤诉就是没有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确定为合法有效。 2、民事诉讼是公权利介入私权利,评价私权利的过程。其在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如权利人主张此权利,义务人就必须履行此权利,否则公权力介入将强制执行。但如权利人放弃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人则不须履行,如判决后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有效期间内没有申请法院执行或明确告知不申请执行,放弃此项权利,此案就此了结,法院依不告不理原则,不可能在没有申请人的申请的情况下强制执行。 本案虽然一审判决确定了权利人的权益,但双方已在上诉时达成“上诉人(xxx)撤诉,原告(xxx)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 774 号民事判书。”协议。协议确定了原告人(xxx)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 774 号民事判书。是原告人(xxx)以书面的形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