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同意离婚的答辩状以及离婚案件答辩状的要点最新同意离婚的答辩状以及离婚案件答辩状的要点 答辩人:张 XX,男,195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乐清市柳市镇 xx 村,电话:XXXXXXXXXXX。 被答辩人:李 XX,女,196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乐清市虹桥镇 xx 村,电话:XXXXXXXXXXX。 答辩人因离婚纠纷一案,针对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根据本案的相关事实和法律法规,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婚姻关系。 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陈述的 随着被告经济收入的提高以及工作生活环境的改变,被告的思想开始发生变化,生活作风开始糜烂,到 2000 年 7 月份进展到公开与他人姘居的地步 ,属于典型的捏造事实,混淆是非,企图通过对答辩人的人格诬陷达到其多分财产的目的,明显背离了客观事实,请法庭对其进行严厉训诫。 双方离婚的真实原因是两人婚前感情一般,婚后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缺乏夫妻间基本的尊重和信任,双方争吵不断缺乏有效沟通以及没有共同的价值观等因素,再加上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父母缺乏应有的照顾,甚至以恐吓的方式要挟答辩人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被答辩人还纵容其父母多次到答辩人父母家中寻衅滋事,从而加剧了双方之间的矛盾,致使感情日益疏远并最终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于 2000 年 5 月 27 日正式分居。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答辩人多次提出离婚,也通过手机短信明确表示了其自愿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权。在双方就离婚的具体事宜达成协议,到乐清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被答辩人又突然反悔,拒绝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从而导致协议离婚未成。答辩人考虑到被答辩人的婚姻犹如一个无形的牢笼,令人无奈、窒息、无望,曾于 1999 年 10 月 11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出过离婚诉讼,因被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法院考虑到系初次起诉,驳回了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婚姻名存实亡,无任何和好的可能性,再维持没有感情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巨大的痛苦,对答辩人来说,更是一种煎熬,故答辩人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的婚姻关系。 二、儿子张 X 的抚养权应由答辩人行使,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 600 元/月。 1、儿子张 X 的抚养权应由答辩人行使。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