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售房合同四篇售房合同 篇 1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出卖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乙方(买受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该房产座落于河北青县石油一机厂经济适用房___________号楼_______单元楼 (二)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三)甲方还应当将附属于该房屋的阳台、走道、楼梯、卫生间及其他设施、设备转让给乙方,其转让价格已包含在总房款中,不再另行支付
(四)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二条 (一)所售房屋总款为 万元整(元)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同意,房屋全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时,由乙方一次性交付给甲方
(三)房屋首次办理产权证、水、电、天然气等事项所需费用包含在房屋总款中,乙方不再另行支付
(四)房屋交付后(以交钥匙为准),住户生活所需水、电、暖、天然气及物业管理方面费用遵照厂里规定执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
第三条 依据厂里规定,房屋自办理产权证完成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五年之后,如需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相关事宜,其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房屋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如存在房屋、物业方面问题,需由甲方出面协助处理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房屋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上述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
第五条 如出现不可抗拒因素,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单方解除合同,并将乙方所付全部款项如数退还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自保管一份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