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调解书生效后拒不执行的后果 一、民事诉讼调解书生效后拒不执行有什么后果 被执行人对生效的调解书不执行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拒不执行民事调解书应否入罪 鉴于实践中民事执行难,我认为,可以考虑将民事调解书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制范围。具体理由如下: 民事调解书与判决、裁定具有相同的性质。首先,它们的形成均是以“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为基础。判决和裁定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调解受固有思维的局限,很容易认为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93 条的规定,除了当事人基于自愿原则外,法院还需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可见,民事调解书与判决、裁定形成的基础是相同的。其次,它们都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毫无疑问,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 236 条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就是说,民事调解书也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所以,从上述分析来看,民事调解书与判决、裁定在本质上不存在差异。 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目的。考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沿革可以发现,其在 1979 年刑法中就已规定,但当时尚未出台民事诉讼法,因而,立法对法律文书种类的概括并不全面 。1997 年修改刑法时也未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相应修改,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也未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从该罪的立法目的来看,是为了保障法院强制执行职能能够得以顺利实现。然而,目前民事调解书无法执行已占民事案件中不能执行案件的较大比例,最终影响了法院强制执行职能的实现。因此,笔者认为,通过立法将民事调解书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是符合该罪的立法目的的。 符合犯罪化的正当根据。众所周知,刑法将某种行为予以犯罪化,是以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前提的。只有当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时,才可以说获得了将其犯罪化的正当性。根据刑法通说,对严重社会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