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地产(出卖)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4版) JF20XX001 合同编号: 江西省房地产(出卖)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XX 版) 委托人: 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XX 年 12 月制定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同制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接受房屋产权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对房屋出卖居间并提供产权登记服务而收取佣金的活动。 2、签订本合同前,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应向委托人出示自己的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及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其他房屋来源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委托人的代理人办理房屋出卖事宜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房屋产权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所有的,应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的权力机构审议同意出卖房屋产权的书面文件;房屋产权属于共有的,应提供房屋产权共有权人同意出卖房屋产权的书面证明。 3、签订本合同前,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应向委托人解释本合同内容,并书面告知以下事项:(1)应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2)委托出卖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3)房屋出卖的一般程序及房屋出卖可能存在的风险;(4)房屋出卖涉及的税费;(5)经纪服务内容和完成标准;(6)经纪服务收费标准、支付方式;(7)委托人和经纪人认为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 4、合同双方应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订立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为体现合同双方自愿原则,本合同有关条款后留有空白,供合同双方协商约定或补充约定。本合同签订前,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可供协商、选择、补充、修改的内容。空格 部位为填写或添加的内容,合同双方应协商确定。□中为可选择的内容,以划或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合同双方不作约定的,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打印或印刷部分内容视为合同双方同意的内容。 5、提示: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参照本文本或单方制定的合同视为合同格式条款,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到发照的工商或市场监督部门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使用合同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合同格式条款中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内容的,无论是否备案,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