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儒家之义阅读附答案 浅论儒家之义 在儒家的伦理道德范畴中,义的概念有些特别。假如从主体性与实践性区分,仁、礼、智、信等概念都有鲜亮的主体性品行,规定了明确而具体的内容,“仁”是爱人,“礼”是礼仪、规矩,“智”是知识、智慧,“信”是言而有信、信守承诺。唯独“义”的概念,语义模糊,没有具体的主体性品行。“义者宜也”,不是对主体品行的规定,而是对主体行为品行的规定,带着明显的实践性特征。历代文人学者对此有着不同看法,认为以“宜”释“义”过于宽泛,没有实质性内容,容易失去圣贤的本意,导致人们不重视主体人格的修炼。实际上,这正是“义”的生命力所在。“义”的最大理论价值就是妥善应对了“经”与“权”的矛盾,在社会伦理道德领域实现了普遍性与特别性、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任何伦理道德准则,都具有普遍性和绝对性的内涵,属于“经”的范畴。普遍性是对社会各种伦理道德现象背后共性内容和规律的把握,绝对性则是要求人们在相同的伦理道德领域遵守同一的价值和准则。然而,普遍性并不是孤立的实体,而是存在于特别性之中,没有特别性就没有普遍性;绝对性也不可能没有例外,只是相对之中的绝对,由此引出了“权”的概念。一般而言,“经”是指伦理道德的主体品行,强调道德原则的普遍性和绝对性,强调坚守道德原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权”是道德价值的具体运用,可以灵活掌握、变通对待。“权”的变通并不能离开“经”的原则,而是更好地实践“经”的原则。《公羊传》云:“权者反于经,然后有善者也。”这说明权者与变通,表面似乎与“经”的原则不一致,甚至违反了“经”的要求,实质上却是真正遵守了道德原则,完成了“经”的使命,达到了人性善的目的。 孔子、孟子都是正确处理“经”与“权”关系的大师。孔子很重视“权”的问题,甚至认为学习“权”比学习“经”重要,权变是最难学的。“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意思是,可以一同学习的人,未必可以与他一起认识把握道义;可以与其一起认识把握道义,未必可以与其一起践行道义;可以一起践行道义,未必可以与其一起通达权变。孟子与孔子一样,对“经”与“权”的关系做出了重要论述,他在否定杨朱“为我”和墨子“兼爱”之后,主张在两者之间“执中”,即实行中庸之道。同时,他认为“执中”而不能变通,就是有偏颇,违反了中庸之道。“执中无权,犹执一也。所恶执一者,为其贼道也,举一而废百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