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方案 一、依法从事燃气经营 全市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许可证到期前 60 日提出延续申请;企业法人、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经营的管理人员,以及企业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均须取得《省城镇燃气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届满之前参加省住建厅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考试,取得新的合格证书
二、法律规范充装行为 (一)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法律规范企业自身充装行为
不得充装非自有钢瓶,不得充装报废钢瓶,不得充装过期未检钢瓶,不得充装非法改装翻新钢瓶,并建立完备的充装记录台账备查
(二)严格执行液化石油气充装的操作技术规程
一是从业人员要熟练掌握并根据《液化石油气充装技术规程》操作;二是充装台的电源开关、电风扇、照明设施等均应达到防爆性能,并使用防爆工具
(三)推广使用智能钢瓶
督促企业加快推动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通过电子标签或者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对气瓶进行跟踪追溯管理
(四)建立燃气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与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对钢瓶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监管目标
三、法律规范销售经营行为 (一)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在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开展销售经营活动
(二)有条件的充装站要直接配送到用户,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中心,配送中心的选址燃气管理部门要联合应急、规划、消防等部门进行审核
(三)按规定设置配送车辆及人员标志标识,车辆及人员应取得相应合格证书,明确配送服务相关安全要求
(四)个人不得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液化石油气销售门店必须是液化石油气企业经营行为,门店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实瓶,要逐步取消门店销售液化石油气
(五)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对符合用气条件的用户应签订安全供、用气协议后,方可进行供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