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1 1 事故概况 20XX 年 1 月 14 日 8 时 7 分许,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某建筑施工场地发生一起起重损害事故,造成 2 人死亡、1 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 179.47 万元。1 月 14 日上午 8 时许,2 号塔吊司机余某在指挥兼司索工肖某(站在商场东侧四楼楼面东南角位置)的引导下,驾驶 2 号塔吊将制作好的钢筋成品从商场西侧 2 层楼面转运至商场东侧 4 层楼面作业区,待作业人员解开吊索后,未等肖某发出操作指令,便进行起升吊钩(吊钩上挂着吊索)作业。随后,将塔臂“操作杆”从空挡直接推到第 3 挡(最高挡位为 3 挡,按操作规程要求应当从空挡推到第 1 挡后,逐步加速到第 3 挡),塔臂自北向南作逆时针方向快速回转动作,同时操作变幅小车向塔臂远端运行,并习惯性地目视塔臂前端。当起重臂运转至与建筑物外墙大致平行位置时,吊索触碰并缠绕外架内侧立杆,吊索末端 U 形吊环挂住外架平台扣件,使塔机运转受阻,此时塔吊操作未停止,起重臂承受前倾力矩作用向前、向下倾斜,塔臂向后翻转 180 坠落至地面,砸中正在 2 号塔吊东边地面作业的 2 名工人,司机余某连同塔吊驾驶室一同坠落,塔吊臂端朝东、臂根朝西。事故造成 2 人死亡、1 人轻伤。 2 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塔吊司机余某违章野蛮操作塔吊,未等塔吊指挥发出操作指令擅自进行起升吊钩作业,违规操作塔臂进行快速回转动作,致使吊钩吊索没有避开作业范围内的外架障碍物,当吊索突然从外架内侧立杆滑脱后,塔臂瞬间承受巨大后倾力矩导致塔吊倒塌,引发事故。 (2)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项目部施工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吊装作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安全员对 2 号塔吊司机违章操作的行为未给予足够重视,未及时实行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塔吊指挥履职不到位,在塔吊司机违章野蛮操作过程中,未实行有效措施加以制止。 2)监理公司监理人员未仔细履行安全监理责任,在事发当日未按规定要求安排人员进行安全巡查,致使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 3 事故处理 (1)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 1)对施工单位塔吊司机余某,由建设部门依法吊销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2)对施工单位塔吊指挥兼司索工肖某、现场安全负责人李某、安全员赵某施工员赵某、项目经理张某,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法予以处罚。 (2)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对施工单位,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法予以处罚。 4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建设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