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答辩状 被答辩人:XX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XX 区振华路 XXX 大厦 XX 楼
法定代表人:XXX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针对被答辩人的起诉,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信: 一、被答辩人主张的物管费缺乏依据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广东 XX 大厦业主委员会与被答辩人签订原《物业服务合同》的合同期限自 xxxx 年 x 月 2x 日起至 xxxx 年 x 月 25 日止,该合同期满后既未自动续期,双方至今也未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这一事实在被答辩人的《民事起诉状》中已得到确认
2、期满后的原《物业服务合同》因大多数业主对其履行存在较大异议而不自动续期一年并已解除 广东 XX 大厦 B 附楼大多数业主对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存在较大异议,于 xxxx 年 x 月 25 日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遂不同意续签并要求更换物管公司,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广东 XX 大厦 B 附楼业主“对原告按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的物业管理未提出任何异议”与事实严重不符
大多数业主因物管公司退出小区一事与被答辩人进行过多次交涉,但被答辩人坚持不同意退出,后业主们就此问题多次投诉至华乐街道办事处,华乐街道办事处也曾多次组织业主们与被答辩人进行协调,最终也未解决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期满后的原《物业服务合同》因存在较大异议而不自动续期一年并已解除
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双方对本合同履行无异议的,本合同继续自动续期一年
双方如有异议的,本合同解除
”可见,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双方已事先书面约定合同自动续期一年的条件,即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不存在异议才自动续期一年
而现在大多数业主拒绝续签及积极投诉等行为已明确表示对合同履行存在诸多异议,原《物业服务合同》应根据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