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税务筹划财会通讯 2024 年 05 期一、公司简介S 企业是一家经营现代服务业为主的国内大型集团公司,其业务范围涉及工程勘察与设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和物流服务四大板块
企业成立于 2024 年,公司注册地点及总部所在地为北京,其下设 11 家全资分子公司主要分布在北京及河北一带,其相关信息如表 1 所示
在上海、北京等 10 余地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后(特别说明:截至 2024 年 4 月 20 日,河北省唐山市并未开始实施营改增政策),该集团公司在 20×3 年开展相关业务决策时出现了如下困惑
本文从税务筹划的角度,从整个集团税务利益最大化和整个集团公司价值最大化的角度帮助管理层完成以下决策
二、案例分析问题 1:20×2 年,S 企业在北京地区的广告传媒一公司实现含税年营业额为 400 万,年可抵扣金额为 300 万,同在北京地区的广告传媒两公司实现含税销售额 300 万,年可抵扣金额为 200万,由于两个企业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税务机关暂对其实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方式
据可靠市场资料预测,在未来 5年内这两个企业的年度营业额会继续维持在该水平
为了整合资源,提升竞争力,减轻税负,公司董事会正在讨论是否在20×3 年将两公司整合
(1)税法依据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一条第五款第一项规定:“《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销售额标准为500 万元
”除此之外,在适用税率界定方面也有相应的变化,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界定主要分为四种情况: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 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 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