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意见 为保护和改善我县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仔细贯彻执行
一、强化自然生态红线区等区域禁采保护 严禁在世界遗产,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文物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及湿地公园,Ⅰ级保护林地和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及国家及省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区域(或地段)进行任何矿产开发活动
“两路两侧”及主要航道可视范围不得新设经营性采矿权
但对已经形成高陡边坡且视觉污染严重的山体,可通过整体降坡或整体采平的方式在 5 年内有效消除视觉污染的,经严格论证和审批后,可设置采矿权
二、加强在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 1
强化矿山自然生态保护措施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采矿权人必须严格根据批准的开发利用与安全设计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开展采掘活动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矿山废水、粉尘、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综合防治,全力干净美化矿貌,最大程度地减轻开发利用活动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
对未按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责令整改
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
因安全隐患等原因申请需要在出让范围外(即界外或界内超层)进行开采的,开采主体应编制除险治理方案,由县安监局、国土、林业、水利等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联合踏勘并经严格论证同意方可实施
开采消耗的矿产资源根据评估价值或基准价就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