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转让合同范本矿山转让合同范本 1 转 让 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 让 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受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 1.1 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凤凰县吉信镇老家田方解石矿、凤凰县吉信镇岩口村方解石矿。 第 1.2 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许可证号: 第 1.3 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发证机关:凤凰县国土资源局。 第 1.4 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地理座标:见采矿证(附地理位置图) 第 1.5 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面积是:凤凰县吉信镇老家田方解石矿 0.0714 平方公里、凤凰县吉信镇岩口方解石矿 0.0211 平方公里。 第 1.6 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叁年。 第 1.7 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权属情况:私营独资企业。 第二条 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 2.1 条 甲方应将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全部采矿区块的采矿权、矿山资产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凤凰县国土资源局申报。 第 2.2 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采矿权转让金。 该采矿权转让金总价款为:壹佰壹拾伍万元人民币。 第 2.3 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叁日内,乙方以转帐方式向甲方缴付壹拾万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甲方的采矿许可证及相关资料在全部完成与乙方的过户手续交接后当日内,乙方一次性付清采矿权转让金壹佰零伍万元。由乙方承担采矿权转让及办理过户手续的全部相关费用。 第 2.4 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慈利县分行,帐号为 43406 。 第 2.5 条 矿山及采矿权转让给乙方后,因甲方以前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乙方概不负责。 第三条 违约责任 假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违约金 50 万元。 第四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 4.1 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 4.2 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