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与拆迁安置人的区别 被拆迁人与拆迁安置人的区别 一般认为,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被拆迁人: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
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
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
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
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
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
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
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
对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根本问题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凡是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均是被拆迁人,否则,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
需注意的是,承租人或者房屋的使用人不是被拆迁人,但是他可以与被拆迁人一起成为拆迁安置协议的主体
拆迁安置的对象是房屋的使用人
使用人可能是房屋的所有人,也可能是房屋的承租人等其他实际使用人
使用人有权要求拆迁人给予安置,拆迁人对使用人进行拆迁安置是拆迁人的法定义务
拆迁安置一般通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协议的方式进行,就安置的方式、地点、标准等达成协议,规定于拆迁协议中
但是假如双方不能就安置事宜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一旦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就成为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安置可以一次性解决安置住房,也可以由拆迁人通过周转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