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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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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答辩状 法定代表人:陈建,总经理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在成立清算组后已经对公司清算的事宜进行了公告,原告起诉答辩人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原告在起诉状中共提供了六组证据,其中第六组证据中的《繁昌县万好置业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中显示万好置业于 20xx 年 4 月 24日成立清算组并通知债权人申请债权,20xx 年 9 月 29 日万好置业将清算事宜在《芜湖日报》进行了公告。20xx 年 12 月 31 日万好置业清算完毕。 第六组证据中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显示,繁昌县工商行政部门于 20xx 年 4 月 15 日准予对繁昌县万好置业进行注销登记。 可知,万好置业在清算过程中已经尽到了通知告知义务,万好置业解散的事实也得到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许可,所以在法律上万好置业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已经消亡。新成立的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余万好置业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原告在起诉状中仍然要求万好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债务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xx 年 12 月 10 日金融借款合同答辩状 2 答辩人:景德镇某金融市场 被答辩人;某银行下属信托公司 答辩人因同被答辩人拆借资金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合同无效 1、合同约定的“拆借资金期限”条款无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同业拆借资金的期限和利率高限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拆借双方可在规定的限度之内,协商确定拆借资金的具体期限和利率。”而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印发《拆借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中明确规定:“拆借资金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其他金融机构对专业银行拆出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 本案中,拆借双方签订的三份《拆借合同》约定的拆借期限长达 10 个月至一年,远远超出上述金融法规规定,当属无效。 2、合同约定的“拆借利率”条款无效 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业拆借资金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13.17%,折合成月利率为 10.98‰。 本案中,拆借双方签订的三份《拆借合同》约定的月利率高达15‰和 17‰,远远超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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