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4) 阳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XX)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集资合作建房、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平定县、盂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七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购房款的 2%; 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集资合作建房、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的业主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多层住宅 55 元/平方米;高层住宅 95 元/平方米(按 2024 年阳泉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多层 1100 元/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