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事项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棋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集律合同主要是由代表劳动者的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或事业单位签订
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标准等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实行集体协商的方式
集体协商主要实行协商会议的形式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不得实行过激行为
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根据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 3 人,并各确定 1 名首席代表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
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举,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
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
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为防止集体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劳动法对集体协商代表的保护作出规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