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关于法律规范前期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2024) 霍山县关于法律规范前期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 为加强我县物业管理工作,进一步法律规范前期物业管理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04 号)第二十四条、《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六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建设单位应对前期物业服务负责
二、投标人少于三个(需县招投标管理局出具书面证明)或者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经县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可以采纳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报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霍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 2024 年 11 月 5 日印发 () 篇 2:徐州市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XX)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徐州市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徐房规〔20XX〕1 号)(以下简称〈细则〉)自 20XX 年施行以来,国家及地方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XX〕17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XX〕75 号)、《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及备案工作的通知》(徐房发〔20XX〕86 号)、《20XX 年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推动实施方案》(徐房发〔20XX〕14 号)、《20XX 年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