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合同 3 篇餐饮服务合同 篇 1 一、假如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管辖,实行"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仍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
注意: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A、一般情况合同的履行地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纳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纳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B、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主要见于《合同法》第61、62、141 条
其中,第 61、62 条是总则中的规定,第 141 条是分则中的规定
第 61 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酬劳、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第 62 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