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 号)精神,适应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科学应对、及时控制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产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等环节中发生的由于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对公众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可能构成危害,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等。1.4 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快速反应、处置有力;整合资源、信息共享;防治结合,长效监管。1.5 事件分级 根据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等因素,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可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对应以上四级产品质量事件发布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Ⅳ级以下情形的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列入分级。1.5.1 特别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1)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的;或者造成伤害人数 100 人以上,并出现人员死亡的;或者 100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2)不具有即时致死性,但对公众身体健康产生严重损害,造成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的;(3)危害涉及多个省级行政区域,并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的;(4)涉及跨国或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影响国家声誉的;(5)事件危害严重,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1.5.2 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产品质量事件:(1)造成 10 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造成伤害人数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并出现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 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2)对公众身体健康产...